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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2年的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省、市、区(市)分担比例,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按比例分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市、区(市)分担比例:滕州市、市中区为80%:5%:15%,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为80%:8%:12%,山亭区为80%:12%:8%。(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财政结合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对各区(市)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给予支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区(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区(市)承担。(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支持各区(市)落实教师工资政策,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贫困区域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实施步骤(一)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将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公用经费补助政策。(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2017年,进一步提高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7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具体指导协调。(二)优化教育布局。各区(市)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探索建立镇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慎重稳妥撤并镇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市)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统筹安排教育经费,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推进信息公开。各区(市)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枣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7日文件文字版:枣政发〔2016〕7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发〔201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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