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组织资金申报,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同级金融办提出资金申请。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引导资金申请文件(正式公文);(二)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需提供:1、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2、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及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申报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需提供:1、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2、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3、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复印件。(四)申报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费用补贴需提供:1、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2、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3、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等级通报文件复印件。(五)申报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需提供:1、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2、发行券商(或机构)出具的募集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六)申报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需提供:1、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2、金融创新情况报告(正式文件)。第九条县(市、区)金融办汇总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联合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市金融办。第十条市金融办汇总各县(市、区)、市属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联合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省金融办。金融企业省级管理总部、省属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直接报送省金融办。第十一条省金融办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初步使用意见,并于每年5月31日前送省财政厅。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审查后,拨付引导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引导资金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引导资金拨付相关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对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政府引导政策落实到位。第十四条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年度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今后政策调整的依据。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组织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参与申报的资格。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做好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检查职责,导致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虚报材料骗取引导资金或挪用引导资金的,上级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4〕25号)同时废止。附件:1.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申请表2.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申请表4.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5.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