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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保证常务会议议题质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常务会议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常务会议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位(以下简称提报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议题审查相关工作。第四条提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厅提报常务会议议题计划。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安排的常务会议议题计划,制定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计划。列入计划的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位应当在报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列为常务会议议题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临时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报单位应当经市政府办公厅办会部门签字确认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条提报单位应当在议题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按照规定完成会签并与会签单位就议题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提报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明并提交不同的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须进行公示、听证、征求社会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议题,提报单位应当在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完成上述工作。第六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应当经提报单位集体研究并经提报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第七条提报单位在议题的调研起草、论证过程中就议题及所涉内容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的审查意见。第八条议题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常务会议议题审查函、提报单和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加盖公章);(二)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附件一式四份;(三)起草说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有关单位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议题,还应当提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材料。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收文时发现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可要求提报单位限期补送,补送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以内;提报单位不按照要求补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议题退回。第十条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有较多争议的议题,为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调查研究、考察;(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就议题有关内容和存在的问题,与提报单位研究修改,提报单位须另行提交研究修改后的书面及电子文本。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议题内容合法性的明确判断;(二)就存在的合法性方面问题或法律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建议;(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定文本、办理意见、合法性审查情况等电子文本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第十六条提报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修改的,应当在议题文本上印制“此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合规性审查”;未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修改的,议题文本上不得印制“此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合规性审查”。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议题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必备材料,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提报单位不得径行提报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列为常务会议议题。第十八条提报单位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将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组织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办理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由于议题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提报单位应当重新提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提报材料中就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九条提报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将作为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第二十条各区(市)政府的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文件参考格式附件参考格式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审查函市政府法制办:我单位承办的《×××》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材料一并提报,请予审查。《×××》是为了……,根据……,……(简要说明议题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等内容)。(议题承办单位署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参考格式二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的办理意见×××单位:你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收悉,无修改意见/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建议将“×××”修改为“×××”;二、建议删除“×××”;三、建议对“×××”可以作“×××”处理。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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