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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三)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将“双公示”信息在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依托省、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省、市信用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科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科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县区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二)明确“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机关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先行公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生的有关信息,同时抓紧整理存量信息,2016年6月底前将2011年以来处于有效期的存量信息予以公示,在2016年12月底前将处于有效期的存量信息全部予以公示。(三)严格工作要求。一要落实信息脱密脱敏和统一标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自然人应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二要落实相关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市、县区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东营”网站建成后,设立“双公示专栏”,并将信息实时发送至“双公示专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双公示”窗口,与“信用东营”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四)编制“双公示”目录。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分别梳理本部门的“双公示”清单,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编制完成市级“双公示”目录;不予公示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各县区务于2016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县区“双公示”目录。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双公示”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具体做好“双公示”工作。要将“双公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制度。(二)强化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公示信息采集、管理和存储的系统,须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访问限制和跟踪机制,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三)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办法和措施,建立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部门和本辖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四)严格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等作为重要内容,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全市“双公示”工作取得实效。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6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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