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青人办发〔200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青岛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今年起,对我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青岛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让我市生源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见习工作的实践性活动,以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二、组织领导为保证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政策、培训计划、费用补贴办法的制定;审核、确定对区、市和见习单位的奖励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各区、市也要成立“见习办”,负责本区、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三、申报建立基地的条件1.申报建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能按照就业见习专业要求,提供适合毕业生工作,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岗位;2.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见习工作岗位;3.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4.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5.按照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四、申请建立基地的程序1.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每年根据供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填报《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青岛市及各区、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3.对经考查评估符合参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市及各区、市“见习办”与其签订《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后,正式授牌并发放《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证书。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每年市及各区、市“见习办”对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基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取消资格。五、见习报名对象、方式1.报名对象:青岛市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2.报名方式: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直接到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报名。3.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根据见习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和报名情况,审定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发放《见习通知书》。4.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地报到并与基地签订《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六、见习期限、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见习期限: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见习基地同意,报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1.补贴标准。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市财政部门各按50%的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各区、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基地也可适当提高毕业生见习期间基地所承担部分的生活补贴标准。青岛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根据各区、市安排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区、市给予奖励和补助。2.申请程序。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前,先填写《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并经基地、市及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在见习期满后,持此表和《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领取所负担的50%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费,另50%由基地按月为见习毕业生发放。七、基地毕业生管理1.毕业生进基地见习期间,其见习、生活必备条件由基地提供。2.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进入基地见习的毕业生应遵守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非经基地同意,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4.毕业生见习期满,基地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出具统一格式的《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5.与基地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就业手续,工龄自批准进入基地之日起计算。6.毕业生见习期满,可根据基地带教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作为市及各区、市“见习办”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市及各区、市“见习办”将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实施有效调控,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条件的基地予以调整。八、非青岛籍其它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进基地见习经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批准的见习基地,可根据基地实际需求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接收非青岛籍其它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进基地见习,见习期间,由基地为毕业生、在校生提供食宿等必备的生活条件,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每月为毕业生、在校生发基本生活补贴,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校生与基地签订就业协议的其工龄仍从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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