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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与劳动合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含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订立、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暂不具备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相关就业登记、解聘备案等劳动用工登记业务。第三条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应提供以下信息:㈠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号码、工商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产业类型、行业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㈡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居民户口、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联系方式等。㈢用工信息。包括被招用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劳动合同续订日期、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和日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原因和时间、月工资收入等。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工作的统筹管理。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开通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用户,并对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第二章开通业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开通劳动用工登记网上用户,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也可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办理: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㈢经确认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和填写完整的《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文书格式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第六条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生成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并告知用人单位。原已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使用原用户登录名及密码,不需新开户。第七条用人单位开通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后,应及时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选择“办事大厅”中“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栏目,进入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第三章就业登记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新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第九条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就业登记后,应于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连同劳动合同、被招用人员有效证件等资料,就近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第十条市及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当场核对网上登记信息。符合要求的,在《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和《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对网上登记信息录入不准确或错误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修改。第四章续签、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变更、续订之日起15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劳动合同续签或变更”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第五章解除、终止登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含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和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劳动用工登记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连同职工档案等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其中,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只需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操作,无需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第十四条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资料,应当场核对网上登记信息。符合要求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上加盖“解聘备案专用章”。对网上登记信息录入不准确或错误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修正。第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又被新用人单位招用的,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并办理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不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确认。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后,可将登记信息直接从互联网中导出,作为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职工落户、农村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和有关资质证明等需要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确认的,应携带职工有效劳动合同、职工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信息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关系部门加盖“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专用章”确认。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7〕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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