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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5年起,将净利润额较大、监管单位明确、企业管理比较完善的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监管的四大投资集团、市交通运输局监管企业、市市政公用局监管企业、市粮食局监管非国家储备粮企业、市水利局监管企业、市商务局监管企业等40家市属国有企业纳入2015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5年收缴新纳入企业的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市属文化类企业、市司法局监管企业、市粮食局监管国家储备粮企业等政策性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市其他部门监管企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二、明确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继续暂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收取比例。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方案据实上缴。三、按照新《预算法》及省、市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持社会民生力度,2015年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调入公共财政比例为10%,到2020年逐步达到30%。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报等有关工作,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济政发〔2011〕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监管单位为国有资本收益执收单位。五、扩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是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措施。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各预算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沟通,主动配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推进。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6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4〕20号文件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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