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14〕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一、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至东巨野河、历城区与章丘市行政界;南至狼猫山水库,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南部山体至规划中的二环东路延长线,沿南绕城高速公路向西与城市规划线相交,到达规划中的二王寨区域立交桥,沿城市规划线至长清区南部;西沿长清区文昌街道叶庄村至玉清湖水库东;北接黄河大堤南岸,沿绕城高速公路北环线北侧、济青高速公路向东北延伸至济南遥墙机场。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天桥区大桥镇、桑梓店镇;历城区仲宫镇、西营镇、柳埠镇;长清区归德镇、万德镇、五峰山街道、张夏镇、马山镇、孝里镇、双泉镇。二、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2月25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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