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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一、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五、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七、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善于用发展的办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用市场的手段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用改革的精神探索改革创新的路子,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努力谋求突破发展。十一、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实体经济,强化创新驱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经济综合实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拓宽为民服务领域和渠道,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五、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二十、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二十一、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二十三、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4次。第六章会议制度二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二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五)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六)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事项。(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二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十九、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确定。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专题会议如涉及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变更或制定等重要内容的,会议纪要需由市长审阅后印发。三十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尽量精简会议人员,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合并会议等形式召开。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会议议程,除全市综合性会议外,其他会议控制在90分钟以内。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三十三、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第七章公文处理三十四、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济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努力提高公文质量。三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三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送;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数量,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得报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工作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三十七、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三十八、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三十九、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规范性文件应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十、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签,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其中,事先已报请市长同意,属于例行行文程序的,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及报送省政府部门的便函类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市长签发。(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其中规范性公文、涉及综合性事项的公文、成立临时机构的公文,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四十二、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行文,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由承办单位部署,一律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市政府每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要压缩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简报每期控制在2000字以内。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时限要求规范公文运转,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第八章推进政务公开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四十五、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四十六、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四十七、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民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第九章健全监督督查制度四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五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五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切实办理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五十四、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五十五、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工作进度、城市管理等情况实行一季一通报。五十六、重要决策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按规定程序立项、办理、汇总,并将督查情况报送有关领导阅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督查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五十七、收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要立即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第十章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五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凡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济南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力而行,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节约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项目建设和民生实事上。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市政府领导原则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每次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同一时期出访不超过2人。出访要有明确任务,讲求实效,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路线和国家,不得个人提出安排出访国家。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深入基层,带着问题调查研究,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基层的情况和困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工作餐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展会、研讨会、评比表彰等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各类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以及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等。六十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省政府部门、外省市来宾到济南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行政机构、部门所属和管理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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