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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以下简称“一号通”),是指对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采取信息化方式,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均使用同一个编号办理,并最大限度实行联合审批的管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号通行、全程监督,促进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第三条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经法制部门审查确认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纳入“一号通”管理。第四条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总受理窗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登记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服务。第五条凡纳入“一号通”管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窗口以外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任何申报材料(要件)或办理任何审批事项。第六条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各审批服务部门均使用全市统一的“一号通”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内部流转、上下联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批权限等为由,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往返于市、区之间办理。第七条各审批服务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工作流程、申请材料(要件)、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依据等,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第八条市、区两级办理同一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申请材料(要件)、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应当一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第九条窗口部门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同一批次要件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第十条“一号通”管理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能够并联审批的事项和环节,全部采取并联审批;确实不能并联的,应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提速提效。根据各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及相互关系,“一号通”管理的审批服务中项目立项、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均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由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第十一条建立联合踏勘制度。对纳入“一号通”系统审批的项目,凡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并按规定时限出具审批意见。无特殊原因,各部门(单位)不得多头、分散踏勘。第十二条总受理窗口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对各部门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审批服务时限到期前1天,总受理窗口应进行询问和催办;审批服务时限超时时,总受理窗口应进行督办,部门窗口应向总受理窗口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三条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对各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审批服务超时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一号通”运行管理的监督监察。对应进未进审批大厅,擅自设定审批事项、要件及条件,无故超时审批或缺席联合审批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一济南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二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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