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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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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全面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适宜封山育林区域全面实行封山育林,现发布通告如下:一、封山育林是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森林健康发展,建设美丽青岛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态的重要意义,广泛深入地做好封山育林的宣传工作,形成共识,使封山育林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二、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封山育林。对有天然下种能力的针叶、阔叶母树的疏林地,萌芽、萌蘖力强的伐根地或火烧迹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区,全部实行封山育林;对上述区域以外的新造幼林、各类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国有林场,也实行封山育林。三、封山育林的主要区域为:崂山、大小珠山、大泽山、豹山、笔架山、铁镢山、藏马山、艾山、宫山等山系。封山育林采取以封为主,封、造、管并举的方式,抚育天然下种幼苗,搞好留苗养树,发展天然林,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繁衍,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远山、高山、瘠薄山区,要在封山的基础上发动群众直播造林或者通过飞机飞播造林,搞好林种树种配置,重点发展针阔混交林,培养复层林,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群落。四、在封山育林区域,实行严格管护,按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保护和鸟类资源保护等各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山育林区域从事以下行为或活动:(一)放牧、采伐、采集、开荒、采石、挖沙、取土、违章建设及进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地的活动;(二)狩猎、网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吸烟、烤火、野炊、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爆破、勘查和施工等行为。五、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森林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封山育林工作的领导。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封山育林规划,明确封育范围和方式,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封山育林地区的主要路口要树立标牌,注明四至和有关要求。护林员应佩戴标志,对山林进行全天候巡查。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队伍要加强巡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七、对在封山育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封山育林规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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