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6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发〔20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6日济南市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努力实现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2〕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第三条整合市级产业引导资金,重点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且生产和税收保持增长的企业予以扶持。第四条鼓励县(市)区不断增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各县(市)区每增加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扶持。第五条加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创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建设。第六条鼓励龙头企业健全延伸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链企业发展,支持产业链工业项目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第七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多渠道融资,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第八条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各工作组(指挥部)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制约生产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联审联批等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良好氛围。第九条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并有效整合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等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实施。第十条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未纳入本政策范围,仍在有效期内的有关政策,按原政策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2013年11月18日废止)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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