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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督导内容(一)学前教育。根据上级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部署要求,对学前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督导。1.组织领导。重点督导领导重视程度、工作机制和督导考核3个方面的内容。2.经费投入。重点督导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全部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专项经费、儿童资助和幼儿园收费管理4个方面的内容。3.办园条件。重点督导规划布局、园所建设、园舍建设、设施设备4个方面的内容。4.队伍建设。重点督导教师配备、教师培训、教师待遇3个方面的内容。5.教育管理。重点督导监管机制、保教工作、安全与健康3个方面的内容。(二)督导整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限期督导整改制度”有关要求,对2011年我市教育工作综合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检查,主要是:教育投入相关政策落实、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学校安全工作等。二、组织实施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仍然采取集中督导的方式,在对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自评结果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市运用验证法与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县(市)区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各县(市)区反馈初步意见,经进一步核实、明确评价和计分情况后,统一汇总、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在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的基础上,省对我市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督导意见。三、时间安排(一)县(市)区自评阶段(2月20日前)。各县(市)区依据2012年省教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评估表册,建立督导档案,撰写自评报告。(二)市对县(市)区复评阶段(2月底前)。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督导评估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复评检查,形成评估意见并予反馈。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市综合评估意见。(三)市级自评阶段(3月)。3月9日前,各县(市)区将评估表册、自评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自评小组,进行市级自评,于3月19日前撰写完成市级自评报告及综合督导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3月26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四)迎接省督导检查阶段(4月下旬)。全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迎接省政府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四、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教育专项督导工作顺利实施。要强化自评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评估任务、工作纪律、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法,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自评结果不实等问题。要进一步健全督导评估结果的汇总、反馈、公示公报、跟踪督查等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对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限期整改落实,不断提高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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