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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交给各区人民政府。(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九)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十)制定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三)财务审计处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编报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四)房政处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产权管理;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及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负责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测算、租金收缴统计、租金减免核准和房屋年报工作;监督指导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五)住房保障处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组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分配、维修等工作,拟订相关租金标准;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准入资格核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销售价格。(六)住房改革处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确认和居民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房改房维修资金的建立、划转;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七)物业管理处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负责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管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拟订房屋修缮标准和预算定额;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八)产权市场管理处拟订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租赁管理、中介市场管理、房产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和租赁管理工作;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备案;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房产测绘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的统计及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四、人员编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可配工勤人员5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事项(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二)原市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管理,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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