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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七日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拟订我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监督评价考核工作。(五)依法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六)负责市直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七)负责市级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调配使用;负责市直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八)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伙食和会务保障以及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九)指导市级机关和县(市)区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开展,负责市级机关、县(市)区后勤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等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和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公室。(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起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调研和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三)财务审计处负责市级机关统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局及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局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管理、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工作。(四)综合管理处拟订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负责办公区配套商务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办公用房分配工作;拟订机关干部职工伙食、生活保障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餐饮服务单位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局属接待场所的管理工作;承担市领导交办的有关服务工作;拟订办公区域内市级机关会务服务保障管理制度和规范;负责办公区域公共会议室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会务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有关接待和礼仪活动。(五)建设管理处(挂房管处牌子)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级机关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严格执行项目统建代建制度;负责市级机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拟订市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拆迁维修改造管理工作。(六)节能监督处(挂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规划、制定能耗标准,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市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七)公车管理处拟订市级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上述单位公务车辆牌照及购置、调配、更新、处置工作;负责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报废定点服务供应商的选定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八)安全保卫处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域内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办公区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保安监管工作。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副局级)代表政府持有委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其固定资产;通过开展转让、租赁、拍卖、兼并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的界定登记、清产核资,提出分配、使用、评估、处置意见;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整合工作。三、人员编制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编制11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5名,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处长(主任)8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可配工勤人员10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其他事项(一)关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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