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发〔2010〕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我市部分区(市)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精神,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机构增活力为出发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二、先行实施范围和时间根据省部署安排,确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章丘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上述区(市)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纳入实施范围。三、主要任务(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我市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即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3月15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政府办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基本药物使用率。(二)规范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及配送分两个阶段规范。第一阶段:3月15日至9月30日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第二阶段:自10月1日起,按省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根据省规定,我市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四)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市、区(市)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本次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区(市)政府为主,市以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对乡镇卫生院按照省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配套补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举办的由市政府补偿,区(市)级举办的由区(市)政府补偿。同时,为有效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转,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将积极研究逐步建立各类医保基金、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等多渠道补偿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考核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给予补助。(五)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同时,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2.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市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制定的标准,尽快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等相关政策。3.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四、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实施机制,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二)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三)抓紧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四)加强调研指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及改革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制度逐步完善。(五)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府将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要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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