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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三日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职责。(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访、档案、保密、后勤服务等事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承办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二)政策法规处起草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三)民族工作处负责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性事件;参与处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四)宗教工作处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参与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宗教领域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四、人员编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长(主任)4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可配工勤人员3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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