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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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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6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3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实际,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132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提高到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提高到1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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