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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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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继续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行政审批服务资源,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总体目标。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期限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二、主要任务(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后续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要求认真做好本级审批事项的清理精减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上级要求,对市政府第235号令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和衔接工作。各级要在清理精减的基础上,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尽快组织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化”动态管理。同时,要依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目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二)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服务资源。按照“应进必进,不进为例外”的原则,科学利用现有审批大厅空间资源,不断拓宽服务功能,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审批职能向1个内设处室或审批办公室集中,审批处室(办公室)向审批中心集中;审批项目进中心大厅到位,审批权限授权窗口到位。条件成熟的部门力争在2010年6月底前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市、县(市)区审批服务大厅,努力提高审批大厅集中办事程度和审批事项即时办结率。凡经本级政府确定纳入审批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拒绝或拖延进入;已纳入审批大厅办理的,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撤回原单位。企业登记、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方面审批事项,须全部进驻审批大厅;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办件量较大的事项,也要尽可能进驻审批大厅集中办理,确保审批流程不中断。许可审批事项附带的收费项目,要尽可能纳入审批大厅集中收取。各级审批服务大厅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审批大厅集中审批的综合平台优势,真正实现行政审批一门受理、一章对外、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三)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对审批手续简单,审批条件(标准)清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现场勘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并在窗口当场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审批大厅管理部门牵头(或明确其他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审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确保审批工作快捷、有序。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不得擅自变相增加办事环节。同时,要不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绿色通道和审批服务事项全程无偿代办机制。(四)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强化效能监察为目标,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从现在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专网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审批服务大厅和政府系统信息资源,建立涵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机制,形成审批大厅窗口与政府网站同等受理,政府部门内部协同办理的工作格局。同时,依托网上审批服务大厅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五)加强对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牵头,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服务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办法,实行严格管理。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市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和审批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对审批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二)明确工作进度。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事项清理完成的基础上,2010年3月底前,市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上下衔接工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取消;保留的以及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各县(市)区与企业登记、外商投资和基本建设审批有关的事项,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全部进驻审批大厅。2010年上半年,市和县(市)区建成开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实现市和各县(市)区联网。(三)强化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地深入县(市)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在实施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办公厅部分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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