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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产督察管理,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省厅制定了《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一、矿产督察机构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处)长兼办公室主任。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工作。(二)负责以书面形式将被督察的勘查项目、矿区、矿山,通知矿产督察员、相关矿业权人(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及有关部门。(三)按照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权限及时解决、处理矿产督察员报告的有关问题。(四)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辖区内全年的矿产督察工作情况。(五)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六)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矿产督察经费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工作。(七)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聘任和解聘报批及组织培训工作。(八)及时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三、矿产督察员的聘任(一)聘任条件1、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和井下监督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2、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3、具有地质或采矿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选矿工艺等。4、能够保证督察工作时间,满足矿产督察工作需要。5、原则上不从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中聘任。(二)聘任程序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省厅推荐,国土资源部聘任;省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简称省级矿产督察员,下同)由各市推荐,省厅聘任;市,县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简称市、县级矿产督察员,下同)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聘任。(三)聘任期限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未予以续聘的,其矿产督察员身份自动解除。四、矿产督察员职责(一)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对采矿权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入的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入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及时发现采矿权入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及其它违法行为,并立即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四)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并立即报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五)可以参加矿产督察范围内矿业权入的年度生产会议和勘查储量评审会议,参与审查被督察矿山采矿权入的年度报告和采矿许可证的年度检查工作,参与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地质勘查报告。(六)发现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或越权发证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矿山年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五、矿产督察工作要求(一)矿产督察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出示矿产督察员证。(二)矿产督察员对所负责矿山和勘查区域的现场督察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勘查项目督察,每次均应填写《勘查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送交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备案;矿山督察,每次必须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见附件2),送交督察员办公室和矿山企业备案。(三)矿产督察员应对督察矿业权入应保守秘密的资料保密。(四)矿产督察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经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矿山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整改意见,应责成督察对象立即整改。(五)对督察对象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要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汇报,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建议。(六)矿产督察员每半年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国家级和省级矿产督察员年底要分别向省、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七)发现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八)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为矿产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交通,通讯等必备工具。矿产督察员到矿区、矿山开展矿产督察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六、矿产督察员管理国家级、省级矿产督察员除省厅直接管理的少数人员外,其余人员均由省厅委托矿产督察员所在市局管理;市,县(市、区)聘任的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市、县(市、区)局管理。七、矿产督察员考核(一)考核内容1、督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或《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2、督察报告和矿产督察员工作总结提交情况。3、督察勘查项目或督察矿区、矿山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报告情况,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情况。4、廉洁自律情况。(二)矿产督察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矿产督察员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1、现场督察未及时发现被督察矿山(勘查项目)或矿区(勘查区)违法矿业活动的;2、发现违法勘查、采矿活动,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3、发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4、知情不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恶劣影响的。(三)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矿产督察专项经费中支出;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其矿产督察员证件。(四)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完成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部门建议,予以解聘。八、国土资源部门对督察员反映问题处理的职责(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矿产督察员报告的矿产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赴现场查处。(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作为不力等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矿产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九、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探矿权人、矿山企业建立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探矿权人,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等,不得在探矿权人、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探矿权入、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由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矿产督察经费管理(一)矿产督察经费使用范围:组织开展矿产督察日常工作费用,包括矿产督察员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培训的支出。(二)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工作期间,其补贴标准根据工作地区和工作时间的不同,暂定为每人每月800-1200元;因矿产督察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等,实报实销。矿产督察办公用品和设备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有计划购置,所购设备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管理使用。(三)委托市局管理的国家级、省级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省厅直接划拨到矿产督察员所在市局,用于矿产督察工作;市、县级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矿产督察经费列入预算,以保证矿产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四)矿产督察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拨和挪作他用.如发现挪作他用,省厅在下拨下一年度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时将予以扣减。(五)年度矿产督察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向省厅上报矿产督察经费使用决算情况.省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市矿产督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十一、附则(一)各市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矿产督察员工作细则。(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2.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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