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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城乡各类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经营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实践活动。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二)明确扶持对象。逐步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三)确立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者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主要目标任务是:1.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建设,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3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探索性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2.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立30个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和创业项目库,鼓励创业者进入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重点扶持、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和创业者,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二、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一)规范行政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二)放宽市场准入。1.放宽投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2.放宽出资登记限制。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受资金限制,注册资金无需审验。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分期出资到期,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到位的,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积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名称查询费。允许创业者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业主及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三)实行规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四)强化金融支持。1.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创业型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3.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健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机制。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组织起来创业的,依据就业人数,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属于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还款信誉良好的,可申办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我市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五)加强创业政策扶持。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一)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帮助其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逐步实现自主创业。(二)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都可开展创业培训。要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手段宣传推广创业教学课程。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三)强化培训力量。完善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资源,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四)落实培训补贴。各县(市)、区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一)搭建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尽快建立由有创业经验、熟悉政策、热心服务的优秀企业家、行业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经常深入“校区、社区、园区”,通过举办讲座、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二)完善服务内容。各县(市)、区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畅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动员发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项目推介活动,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受理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跟踪指导和后续服务。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照规定积极提供就业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三)培育服务载体。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和专业市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设施,选择基础设施好,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科技优势明显的地点,有重点地建设服务功能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研发创新、企业孵化、创业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服务理念、市场观念、企业化理念。要整合社会资源,引进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五、切实加强领导,营造良好氛围(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社会氛围。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三)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地做好创业宣传工作。通过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通过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典型,表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单位和推动创业工作开展的先进个人,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利用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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