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发〔2009〕1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和降低标准的收费政策近期,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取消、停止征收100项收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取消74项、停止征收18项收费,降低12项收费标准,共计204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标准的各项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更不得以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物价部门要做好所涉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和变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收费票据的核销工作,切实把国家、省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进一步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3月底,在国家、省取消和降低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等9项收费,降低计量器具修理费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共2项收费标准(具体内容附后)。三、减免部分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以及市重点投资项目(包括市重点城市基础建设项目、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可由相关企业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市发改、监察、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精神,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严禁行政机关强制服务对象到指定中介机构接受评估、检测、鉴定、认证等服务;严禁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严禁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事务交由协会办理,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五、进一步规范涉企培训工作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举办或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及教育机构举办由企业参加的各种收费培训班。确需举办收费培训班的,须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且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六、加大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企业缴费联系制度,选择代表性企业作为缴费联系点,定期向物价和财政部门报送缴费情况,确保有关部门全面、及时了解企业收费负担情况和收费部门执收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组织专项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禁不止、顶风而上、继续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济南市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共11项)一、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9项)1.水土流失防治费2.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3.土地登记费(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4.采矿登记收费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6.煤炭含量分析测定费7.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费8.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9.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2项)1.计量器具修理费收费标准降低10%2.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50%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