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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530元,章丘市、平阴县、长清区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5.8元,章丘市、平阴县、长清区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上含学徒、见习、熟练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三、以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发〔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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