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7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01〕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化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通知如下: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推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大力引进适用人才,多渠道招商引资,优化人口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二、改革的基本原则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把握以下3个原则:(一)本市农业人口要求在本县(市)、区就地办理农转非的和本市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的,要全面放开;市区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二)对外地高素质人才及来济投资经商办企业、购建住房的要积极引进,放宽限制。(三)对低素质外地人员中要求迁入的,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三、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我市市区落户:(一)购房入户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50万元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或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25万元以上(均含旧房),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1户)在购房地落户。(二)引进人才1、对驻济单位引进的省内外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2、对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含工人技师)的人员,以及在我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的限制,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3、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无亏损的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其在我市落户。(三)招商引资1、省内外公民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来济经营满1年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2、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50万元、连续3年使用市区劳动力100人以上,并为这部分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3、个体经商当年纳税15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纳地税10万元或3年累计纳地税20万元以上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捐赠数额较大的人员。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1户)到我市落户。5、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经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机构,准许经营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四)职工居民家属对夫妻分居满3年,一方在外地,且入户人年龄在29周岁以上的,允许户口农转非或非迁非来济投靠另一方生活。对于在济一方符合上述购房、投资、人才规定条件之一的,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夫妻分居,不受时间、年龄的限制。(五)就地农转非本市常住人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对居住在城市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以及撤镇设办事处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本市其他农业人口本着“群众自愿、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改登城镇居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非农业户口印章,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这部分人员农转非后涉及到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以及合法权益和义务,均按市政府济政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四、避免出现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老龄化严格限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及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投靠子女和随同子女迁移的除外)的迁入。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无论什么情况,均不予批准迁入。五、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迁入我市市区的外地人员,实行“条件准入制度”,只要本人申请、材料完备,有关部门即予批准,不受数量限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配套费或者其它类似费用。迁济人员条件由市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户口迁移,并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六、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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