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发〔2008〕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6区(含济南高新开发区)。第四条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申请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原所有人已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第六条房屋交易的当事双方应自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办理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履行下列程序:(一)交易双方共同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二)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其中,交易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八条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由受让方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第九条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变更登记后的出让年期为70年;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变更登记后出让年期为原出让年限的剩余年期。第十条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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