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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工伤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实行定额结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内四区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根据《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工伤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实行定额结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工伤职工到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行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时,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部分的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如下:1、行一个部位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且没有并发症发生,治疗费用不超过6000元/人次;2、行多部位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每增加一个部位,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费用,但每一部位增加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行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的,不适用本结算标准。二、工伤职工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定额结算实行先审后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在参保工伤职工出院结账后,于每月1日至10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确认;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向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情况回执单》。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在收到回执后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拨付医疗费用中予以扣减。三、工伤职工到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行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时,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因病施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骨折内固定材料取出术明细.doc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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