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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07〕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2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2.4元-3.2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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