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2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07〕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一、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东至东巨野河,西至京沪铁路线并向西南延伸经过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庄直至后三庄,南至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皇姑井村以南山体并向东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狼猫山水库,北至绕城高速公路北环线并向东北延伸至遥墙机场,面积约950平方公里。二、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三、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济政发〔2004〕6号及济政发〔2006〕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说明:1.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2.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工业。3.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包括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场地平整)。4.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5.设定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1.3、住宅1.3、工业0.6。6.土地还原利率取值6%,房屋还原利率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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