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7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发〔2007〕10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政府投融资管理水平和对市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保障能力,合理确定政府投融资规模,防范政府财政风险,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计划是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数量和资金投放额度预先做出的统一安排。政府投融资计划项目一般包括市级平台项目和区(县)级平台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融资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审批;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核和计划编制;纳入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的各投融资平台负责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第四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本级和各区财力状况,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投融资计划。第二章受理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主体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纳入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的单位。第六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能够实现投入产出自求平衡,落实有效还款来源。一般应是市重点工程。片区项目建成后应力求达到以下效应:形成城市建设的一片新亮点;项目区域内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实现滚动发展、良性循环。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主体应于上年11月前,将申请文件、项目策划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分项规划方案平面图、项目现状地形图以及规划、土地、环保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6份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第八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将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申报项目列入政府投融资项目目录,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发展前景、市场需求、建设规模、规划方案、工艺技术、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九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汇总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编制政府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对通过审批的项目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第十条各有关项目主体单位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批复为依据,按照《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分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各有关项目主体单位要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一律不安排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对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年一定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1次。确需调整的项目,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未能按计划支用资金、造成资金沉淀和未能落实有效还款来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项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减资金计划。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第十五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完工投入使用1年后,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进一步完善计划编制,提高政府投融资项目的管理水平。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