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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我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和方式劳动力调查的对象为16岁及以上人口。劳动力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由调查员入户进行调查。2006年的调查于11月进行。从2007年起,为每季度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11月进行。二、调查内容及经费来源劳动力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从事职业和所在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劳动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省抽取我市的样本量为2.5万户、6.5万人,调查结果对国家、省、市有代表性,并据此公布我市调查失业率。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预算。三、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强对此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建立济南市劳动力调查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调查员由村(居)委员会干部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担任或从社会招聘。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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