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05〕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第二章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四)根据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和更换运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五)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的奖惩。(六)国有资产授权主体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第三章运营机构第七条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运营机构的权利。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2.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单位(企业)的分立、重组、改制以及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有支配权;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二)运营机构的义务。1.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决定;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5.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与考核第十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二)检查运营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三)检查运营机构财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运营机构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五)检查运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或者任免建议。(六)委托审计部门对运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制定运营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及奖惩办法,并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一)制定考核指标,并与运营机构法人代表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二)对运营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三)依据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督分析报告,对运营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二)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四)其他规定的内容。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主要经营者的分配和奖励。第十五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二)在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向其他单位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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