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确保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教育厅负责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对全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对涉及到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债务处理、资产核定、股份奖励、职工入股等难度大、政策性强的问题,特别是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产权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三)本意见中的校办企业是指除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校办实习工厂、实习农场以及出版社以外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营型企业。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方案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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