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济政办发〔2004〕8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以下简称第201号令)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一)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及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上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二)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已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的职工、退休人员;(三)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了劳动关系,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会退休人员)。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缴费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按第201号令第六条规定的费率和承担比例缴费(其中,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及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就业人员的缴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参保人的个人帐户;(二)按5.5%的费率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全部由雇主承担),不建立参保人个人帐户。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以下简称第202号令)规定的大额医疗费救助,并一并申报缴费。退休后,其大额医疗救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或委托其档案托管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按季缴费。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以使用其个人帐户金;自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五、达到第20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社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第201号令的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本意见施行前,社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经退休,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以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七、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原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累计欠费不足6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累计欠费6个月以上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待遇。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第202号令的有关规定支付。九、除本意见另有规定的外,本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均按照第201号令、第202号令以及我市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十、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打印此页关闭窗口上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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