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优惠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4〕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现就我市实行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报告以下内容:(一)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三、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劳动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四、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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