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5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4〕9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现就我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欠薪报告范围欠薪是指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标准的行为。不包括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履行规定程序,职工同意降低的工资部分;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本企业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的工资(延期最长不超过30天)。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欠薪行为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部门报告的制度。二、欠薪报告内容企业欠薪行为发生后,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欠薪报告单》,报告以下内容:(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选的代表,简称职工代表)对欠薪的意见;(三)企业偿还计划、进度,签订偿还协议和履行协议的保证措施。三、欠薪报告程序(一)企业欠薪一个月以上,欠薪发生后5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应于5日内对所属欠薪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后,驻市内四区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其他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欠薪发生后5日内,驻市内四区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其他企业直接报所在区(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区(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应每月10日前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解决情况等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二)企业欠薪未全部清偿前,应按上述要求每月10日前报告一次。四、欠薪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理(一)欠薪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并签订书面协议。(二)欠薪企业的偿还计划,驻市内四区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监督履行;其他企业的偿还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区(市)总工会、劳动保障局监督履行。企业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未履行欠薪偿还计划或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对欠薪超过6个月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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