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29日 政策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二)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三)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四)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五)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五条非城镇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山东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山东产业园区

山东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