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费用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13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3〕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处室、各局属单位:现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费用审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费用审批工作意见为规范局内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费用审批工作,指导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范围和条件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受理并裁定破产的市属工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完善,各项安置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⒉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已落实到位。⒊安置方案已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办理依据(一)《劳动法》、《破产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二)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企改调字[2003]19号)。(三)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三、受理部门及其职责(一)劳动工资处负责受理、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出具审查意见。(二)政务办理大厅负责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审批和安置费用审核确认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查破产企业申办提前退休人员资料,审核确认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所需保险费用(含统筹外费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负责审查企业申办“协保”安置人员资料,审核确认“协保”人员协保费用(含两年失业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协保”手续。(3)负责审核破产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情况,确认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4)负责审核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5)审核确认破产企业工伤1-4级人员管理费。(6)负责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接收的工伤5-6级人员安置费用的审核、确认工作。(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基本情况,确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离休人员医疗费。(8)负责破产企业精简退职人员、家属工的安置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的审核、确认工作。(9)根据对各类人员安置费用的审核、确认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拨付安置费用。(10)向局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反馈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审批和安置费用审核确认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接受业务主管处室的业务指导。四、组织协调为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局内各职能处室开展工作,局成立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劳动工资处、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劳动保险办、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政务办理大厅等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破产预案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协调局内各有关处室(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和安置费用测算确认工作;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及时研究解决职工安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五、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程序⒈受理部门:劳动工资处⒉提交材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企业人员构成状况、分流安置方式、欠薪欠费情况、安置费用测算、安置费用来源等)一式三份,法院下达的宣告企业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⒊办理程序:(1)受理:劳动工资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企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职工分流安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项安置费用计算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偿还职工欠薪欠费和安置职工所需费用是否落实到位。(3)决定:对职工分流安置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项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符合规定,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偿还职工欠薪欠费和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已落实到位的,工作人员在安置方案上签署审核意见,交申请单位两份。同时,向申请单位发放《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破产企业协保人员花名册》、《破产企业工伤1-4级人员花名册》、《破产企业工伤5-6级人员花名册》、《离休、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花名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⒋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安置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政务办理大厅。六、自谋职业人员资格审查、安置费用审批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后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劳动工资窗口⒉主管部门:劳动工资处⒊提交材料:《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自谋职业申请、职工档案;申请自谋职业的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伤残等级证明。⒋办理程序:(1)受理: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当天将《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转再就业窗口。再就业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花名册当日内对申报人员中有无原协保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对属原协保人员的,通知申请单位收回《协保人员证》,并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审核其是否符合固定工条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填写是否正确进行审查。(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申请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同时将《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转交就业服务中心一份。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单位持《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及《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持《破产企业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花名册》、缴纳失业保险凭证、《破产企业自谋职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及职工档案到人员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人员《失业证》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发并加盖“自谋职业”专用章。七、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审核、费用审批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后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劳动工资窗口⒉主管部门:劳动工资处⒊提交材料:《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伤残等级证明。⒋办理程序:(1)受理: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当天将《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转再就业窗口。再就业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花名册当日内对申报人员中有无原协保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对属原协保人员的,通知申请单位收回《协保人员证》,并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填写是否正确进行审查。(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申请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同时将《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转交就业服务中心一份。⒋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单位持《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及《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持《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花名册》、缴纳失业保险凭证、《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及职工档案到人员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失业登记手续,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发《失业证》。八、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⒉主管部门:养老保险处⒊提交材料:《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为职工申办提前退休的书面报告、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公示证明、公示结果花名册,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个人提前退休申请。⒋办理程序:(1)受理: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转再就业窗口。再就业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花名册当日内对申报人员中有无原协保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对属原协保人员的,通知申请单位收回《协保人员证》,并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社会保险窗口。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对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拟退休人员是否符合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申请企业属于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提前退休是否经本人申请;职工提前退休安置费(含统筹外费用,下同)计算是否正确。(3)费用确认: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费用计算正确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交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凭签署意见的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持《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到各区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人手续(待退休、退职),进行基本信息审核,打印费用审核表,缴纳职工提前退休期间的费用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打印出退休审批表。各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社会保险金的当日通知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并按规定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⒌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审核、安置费用审批事项;在破产企业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前退休审批手续。九、办理“协保”安置审批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再就业窗口⒉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⒊提交材料:《破产企业协保人员花名册》、职工档案、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协保的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伤残等级证明。申请协保的有毒、有害和特繁岗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人员花名册。⒋办理程序:(1)受理:再就业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再就业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应做如下审查:拟协保人员的年龄、身份是否符合条件。协保人员安置费(含两年失业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费等,下同)计算标准是否符合规定。(3)费用确认: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测算相关费用,并在《破产企业协保人员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无误的,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破产企业协保人员花名册》交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凭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持经审核同意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到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破产企业协保人员缴费手续(其中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一并补缴)。各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社会保险金的当日通知再就业窗口。(4)决定:再就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破产企业协保人员花名册》、企业填制的《协保人员证》、职工填写的《协保人员登记表》、一次性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及复印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核发《协保人员证》,并将《协保人员花名册》和微机信息转就业服务中心。⒌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审核、安置费用审批事项;核发《协保人员证》工作在破产企业缴费和签订《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理“协保”安置的职工,由破产企业通知“协保”人员持《协保人员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申领《失业保险申领卡》,从次月起申领失业保险金。十、工伤1-4级人员管理费审核确认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劳动工资窗口⒉主管部门:劳动工资处⒊提交材料:《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破产企业工伤1-4级人员花名册》、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⒋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工伤1-4级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人员管理费计算是否正确、《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填写是否正确。(3)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工伤1-4级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申请单位。⒌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审核、安置费用审批事项。申请单位凭《破产企业工伤1-4级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持《破产企业工伤1-4级人员花名册》、职工档案,到人员户口所在区(市)缴纳管理费和办理托管手续。工伤1-4级的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单独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不纳入失业管理。十一、企业主管部门接收的工伤5-6级人员安置费用测算、确认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⒉主管部门: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⒊提交材料:企业主管部门接收工伤5-6级人员的安置方案,《破产企业工伤5-6级人员花名册》及《伤残等级证》。⒋办理程序:(1)受理: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工伤5-6级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人员安置费计算是否正确。(3)决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在《破产企业工伤5-6级人员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在《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破产企业工伤5-6级人员花名册》交申请单位。⒌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审核、安置费用审批事项。申请单位凭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并将安置费缴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伤5-6级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十二、企业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测算、确认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⒉主管部门: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⒊提交材料:《企业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花名册》。⒋办理时限:(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符合条件,人员安置费计算是否正确。(3)决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在《企业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企业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花名册》交申请单位。⒌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审核、安置费用审批事项。申请单位凭《企业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十三、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和离休人员医疗费测算、确认程序⒈受理窗口:政务办理大厅社会保险窗口⒉主管部门: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⒊提交材料:《离休、退休人员花名册》。⒋办理程序:(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是否准确,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决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在《离休、退休人员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劳动工资窗口。劳动工资窗口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离休、退休人员花名册》交申请单位。⒌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审核、安置费用审批事项。申请单位凭人员花名册和《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拨付审批表》,到清算组或财政部门办理费用拨付手续。附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名单组长:张正洪成员:赵军王瑞德刘林瑞陶向东李炳温官伟杰张文阁赵同远李松山徐政王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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