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0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市内5区3.5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3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四、市政府济政发〔20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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