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理顺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1〕1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现就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原国有企业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后,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无变化的,可以与职工签订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可以通过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确认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有变化的,应当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成立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二、凡在2000年12约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或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原固定职工,本人提出变更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变更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与其变更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具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经设立单位授权后可以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单位没有明确授权的,由设立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以劳务输出形式安排职工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职工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五、7-10级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青劳社〔2000〕21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与其工伤保险关系。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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