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政府令第133号)(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开发、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申请奖励的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第四条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在本市注册企业中以下列方式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均可申请奖励:(一)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的;(二)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转化的;(三)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四)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第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奖励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奖励申请书;(二)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三)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经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转化项目投产后对税源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获奖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应当以不低于60%的获奖金额对项目完成者进行奖励,其中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应当不低于50%。获奖单位应当将奖励项目完成者的情况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的贷款担保。第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第九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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