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青劳社〔2000〕1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发〔2000〕11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指导企业正确运用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分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范围《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各类企业。中央、省、外地驻青企业可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量计划内参照执行。二、关于工资指导线水平的确定及其调控原则工资指导线是依据全市经济增长率和物价指数,通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预测,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价格和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在“两低于”原则前提下确定的全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其中:(一)基准线是对全市企业职工年度货币平均工资正常增长的调控目标。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提高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二)上线是对全市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的最高限制,也是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预警提示。对在同一行业中工资水平偏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效益指标水乎较高、经济效益增幅较大的企业,经批准,其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高于上线。(三)下线是依据物价上涨因素确定的全市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最低水平。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正常增长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不低于下线。(四)对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或亏损企业,其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关于工资指导线与企业工资决定办法的关系工资指导线的调控内容是企业实发工资水平。对实行“工效挂钩”或“两低于”工资决定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工效挂钩”或“两低于”办法的规定确定工资总量。在确定的工资总量内,按照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发放,并按实发工资列计成本。对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初始年度的工资水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以后年度的工资水平由企业参照工资指导线自主确定,并按实发工资列计成本。对其他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实发工资,在“计税标准”限额内的,据实列计成本;超出“计税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关于具体实施工作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三十日内,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本年度企业工资调整幅度(范围),拟定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征求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意见后实施。具体程序为:(一)拟定工资调整方案。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2.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状况,本年度预测分析和计划安排情况;3.上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4.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的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幅度及调整依据和说明。(二)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拟定工资调整方案后,应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井对方案加以修改完善。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意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按照集体协商的规定和程序,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计划。根据确定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企业应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填写《工资总额计划审核表》并附计划编制依据,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在工资总额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调整原计划,应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增减变化申请表》,办理计划调整审批手续。其中对按低于原方案确定的水平发放工资,造成工资总额计划结余较大,需调减原计划的,应相应调整原工资调整方案,并重新履行上述程序。五、其他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对工资变动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要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内部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对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工资总额计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通知适用市内四区。五市和城阳、黄岛、崂山区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企业工资水平状况,制定具体调控水平和调控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各市、区当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要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O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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