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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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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汶上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为便于环境管理和治理,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五)严格控制4类功能区范围。(六)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汶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至二环北路,南至二环南路—吉祥路—泉河大道—G105—二环南路,西至二环西路,东至二环东路,面积为42.31km²。三、适用期限本次区划方案适用期限为5年。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下表规定: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适用区域昼间夜间0类5040康复疗养院等需要安静区域1类5545居住、文教机关2类6050商业中心区、其他商业、居住等混杂区3类6555工业区4类4a类7055交通干线及两侧区域4b类7060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表1中“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将以噪声敏感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五、划分方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如下。(一)划分次序区划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其中,Ⅰ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其中,Ⅱ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道路、不同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依据《济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1年修订版),本次划分距离的确定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交通干线边界界定: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无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原则和方法同4a类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规定。(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六、划分结果(一)1—3类声环境功能区汶上县无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故未划分0类区。城市规划区共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面积为1.40km²;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18.21km²;3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面积为9.89km²。对规划区范围内12.81km²的以农用地为主的区域,本次划分未确定其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后续根据其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划分。具体见表2及附图。表2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功能区类型区域范围面积(km²)1类区五台山路—宝相寺路—圣泽大街—泉河路0.73圣泽大街—普陀山路—市政路—明星路0.672类区1类、3类、4类区以外的区域,见附图18.213类区圣泽大街以北—峨眉山路—九华山路—二环西路2.57九华山路—中都大街—如意路—宁民路—二环南路—泉河3.65二环南路—G105—泉河大道—吉祥路3.67(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21个,包括21条道路,全长约87937m。汶上县城市规划区内未建设铁路,故未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件1、2)。(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用地现状,将汶上县第一中学片区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为:北至圣泽大街,南至市政路,东至普陀山路,西至明星路。七、环境管理要求(一)1类、2类声环境功能区1.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2.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4.2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的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周边噪声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上述地区影响。5.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如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6.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7.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8.在居民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9.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10.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11.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应达到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的,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厂房等建筑隔声,设备加装隔声、减震基础,企业周围种植乔木等绿化林带,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1.设置禁鸣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设置禁行区,限制大型、重型车辆通过。2.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3.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4.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5.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4.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八、监督与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九、本方案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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