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泗政办发〔2022〕7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标准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县政府设立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相关政策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泗水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第三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局负责泗水县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第五条资助奖励单位范围:(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四)完成创建国家级、山东省、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五)完成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台;(六)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八)承担标准化培训教育项目;(九)其他在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标准化典型案例或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化项目。第六条县级资金奖励标准:(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完成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资金,按照《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县级不再重复奖励。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二)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4万元;主导团体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三)主导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主导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四)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万元、3万元。(五)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与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七)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万元;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奖励。(八)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3万元。(九)标准化培训教育等工作经费,按照年度预算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统筹使用。第七条市级标准化综合评价奖励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我县标准化工作。第八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二)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地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泗水县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三)标准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四)标准实施给本地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五)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七)未获得县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八)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第十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三)项目实施给本地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四)项目未获得县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五)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第十一条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完成的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县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超过规定期限的;(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四)弄虚作假的。第十四条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主导、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无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时为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二)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布的文件(公告)。(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台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四)申请资助的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团体标准发布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标准实施及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证书。(六)其他可以证明标准化成果的材料。第十五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将确定的本年度资助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额度在网站公示,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办理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同一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县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助。第十七条受资助奖励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技术标准研发等方面。第十八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提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第十九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报年度申请资助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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