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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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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让农村喝上放心水、干净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二、划分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为保护重点,兼顾农村实施村庄集中供水的千吨万人、单个集中式(1000人以上)和分散式(1000人以下)供水水源地。(二)范围适度,保护优先原则。在确保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畜禽)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在正常情况下保障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的时间和缓冲地带,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尽可能小。(三)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原则。根据水务部门近年来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水源地,此次全部列入划分范围和保护范围。目前尚未实施的或计划实施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不再列入此划分方案中。三、划分范围本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共涉及8个镇(街道)22个自然村,以及千吨万人以上的6个饮用水水源地,即泉林村水源地(位于泗水县泉林镇泉林村1#2#3#井)、龙湾套水库水源地(圣水峪水厂)、官庄水源地、西故安水源地、华村水库水源地和蒋家河水源地。划分对象主要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服务人口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9个村,服务人口千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13个村。四、划分方法及划分结果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泗水县农村饮用水源主要是地下水和地表水,由取水机井通过供水管网进行供水,其中地下水型水源根据含水层又分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含水层、岩溶水含水层、基岩裂隙含水层和碎屑岩类裂隙含水层四种类型。服务人口千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按照取水口周边30米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服务人口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采用保护区半径计算经验公式计算确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d的距离所圈定的范围。根据单个水源保护范围计算结果,若各个水源井之间距离较远,井间距大于一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可以分别对每口井进行一级保护区划分;井间距小于等于一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则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以外径距离为一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作为一级保护区。龙湾套、华村水库水源地开采地表水,保护区划分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地形边界法确定。五、保护区划分方案及界定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属于分散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参考《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本次农村水源地只涉及地下水水源,因此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此次确定为取水口周边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在保护划定过程中,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如行政区界限、公路、铁路、输电线等地标),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的界线。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属于集中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结合我县环境水文地质特征以及采水井深度,按照各个水源井所在含水层,选取合理参数采用保护区半径计算经验公式计算得到一级保护区半径。由于具体情况复杂,依照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确定泗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取水井为圆心,以不小于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在保护划定过程中,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如行政区界限、公路、铁路、输电线等地标),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的界线。龙湾套、华村水库为中型水库,水源地为地表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采用类比经验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半径不小于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采用类比经验法确定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不小于3000米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六、监督与管理措施(一)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和颁布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态环境、应急、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建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应急、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二)水源地保护措施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3.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管理法规体系,针对泗水县水源地保护区的分布及特点制定保护办法,依法保护水源地。4.对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排放源及地表水体进行定期监测、严格管理,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5.合理安排工农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大饮用水安全保护宣传力度;6.对各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位等数据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7.建立健全水源地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积极建设备用水源工程。附件:1.泗水县农村单村、联村(1000人以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统计表2.泗水县农村单村、联村(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统计表3.泗水县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统计表附件1泗水县农村单村、联村(1000人以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统计表附件2泗水县农村单村、联村(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统计表附件3泗水县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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