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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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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事务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三、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政府部门、单位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负责同志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固定列席会议。四、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第二章会议议题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等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四)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听取上级明确规定和要求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防汛抗旱、耕地保护、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法治政府建设、政务公开、教育工作、禁毒工作等事项。(五)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六)讨论决定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讨论决定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方案;讨论决定工程变更中,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以上(含)或超过合同价10%的事项。(七)讨论决定与县政府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八)讨论决定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讨论决定财政收支安排、重大增支政策;讨论决定追加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九)讨论决定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讨论决定县属国有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非主业项目。(十)讨论决定矿业权出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发布和更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十一)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十二)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十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法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县政府集体决定的事项。六、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县有关部门、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阅同意。七、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县(市、区)的经验做法,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摸清真实情况。(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三)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在政治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四)合宪合法合规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所有前期程序后,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县司法局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送审。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变更、规范性文件、政策兑现、起诉违约等重要决策、重要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协商县司法局提前介入审查,征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由其所在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责任律师签字。提交会议的材料应以县司法局审定的为准,未经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五)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特别重要亟需上会研究但难以按时完成提报程序的议题,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县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之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应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完成提报程序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上会。八、严格按照《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一)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二)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与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三)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四)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决定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五)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能够解决的事项。(六)未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并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明确意见的事项。(七)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八)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九)会前临时动议且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事项。(十)其他不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第三章运转程序九、议题材料由主办单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后,由主办单位提报(包括填写完整的申报单、研究成熟的议题材料、需要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主持会议时强调的内容、部门会签复印件等),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并初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十、需要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工作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加快办理提报程序,坚决避免仓促上会。县政府办公室每月1日汇总形成议题申报清单,未在上月底前提报的,不再列入本次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单。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上会的议题,一般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报程序。议题材料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同时报县委。议题单一经确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会前不临时安排议题上会。十一、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单位起草。(一)议题汇报材料应行文规范、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鲜明、建议明确,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情况说明和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2000字以内,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汇报材料不超2500字。(二)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议题材料起草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工作建议要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依据,便于会议决策。文件合同类议题不能直接将文件合同作为汇报材料,要将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过程等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汇报材料。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要承担起议题承办主体责任,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真正做到情况掌握全面、问题研究透彻、建议切实可行;各协办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全面参与议题研究论证,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所有会议材料,严禁出现对上级政策界定不清、标准尺度把握不准甚至理解错误等重大问题,坚决避免逻辑混乱、数据不实、语句不通、错字漏字等低级错误。(三)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要在正式提报前,将议题材料提交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把关,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对层次不清晰、逻辑不通顺、表述不准确的议题材料,退回修改完善。(四)议题材料提报会议审议前,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核稿并签字确认,对核稿后仍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明显纰漏的,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五)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格式统一编排,于会前1天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阅。第四章会议召开十二、县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1天下发会议通知,及时汇总与会人员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十三、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分管领域的议题。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提交议题原则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十四、召开会议时,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与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与会县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紧扣主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不讲空话套话,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准确。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政府各位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呈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第五章会议纪律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县政府部门、单位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十七、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确需增加列席工作人员的,须提前将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其他与会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十八、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一律不得将手机、录音、录像等设备带入会场;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第六章宣传报道十九、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密级,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审核新闻通稿,报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签发后,由县融媒体中心、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相关消息。第七章会议落实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安排事项进行分解、梳理,下发确定事项交办通知,明确落实时限、落实要求等。二十一、各有关镇(街道)及县直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二十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调度落实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每次常务会议形成1期落实情况报告,每半年形成1次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二十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等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报县委办公室。议题材料必须述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的确定意见,以及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后续工作进展等方面情况。第八章附则二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十五、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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