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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参考上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单位)等。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第四条数字泗水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技术评审和全口径备案。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县直部门需要镇(街道)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镇(街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县直部门的衔接配合。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直部门及各镇(街道)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与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县政府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指导计划。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县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年度指导计划,研究提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涉及新建土建工程规划审核的,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第十条对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和市有关单位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和市有关单位审批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项目应用实效。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试运行的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如确有超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据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十八条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核手续。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密码应用情况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组织或委托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组织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及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由县和镇(街道)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镇(街道)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章信息系统迁移整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资源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原有政务信息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的,应当继续维护发挥作用,设备达到使用周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务信息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迁移实施费用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部署在政务云上的各类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受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务云资源申请业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对云资源使用效率过低或闲置的进行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云资源使用量。信息系统迁移整合上云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第五章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第三十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运维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为全县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审核要件。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按规定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第六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政府办公室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附件:申请使用政务云资源流程说明附件申请使用政务云资源流程说明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采取“政府主导、服务商建设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由华为公司承建。通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服务、统一安全保障,为非涉密的市、县两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云服务。目前,政务云平台提供的政务云资源包含云计算、云存储、云备份、云容灾、云安全、操作系统、网络服务、负载均衡等。政务云平台的最大作用是实现市、县两级各领域政务系统的整体部署和共建共用,实现了各政务系统之间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一、申请条件政务云资源申请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但不包括涉密信息系统。二、系统上云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另行采购硬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申请政务云资源分两类:一类是新建业务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部署上云情况,另一类是现有业务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部署建设上云情况,系统上云资源遵从最小化原则,合理、适度、实时扩展。申请单位提交使用政务云资源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步骤:部门提交需求、项目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审批、受理配置资源、测试、验收、资源调整、正式上线和考核(资源利用率、运行维护等)等。申请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需求申请,并提供业务系统建设方案、业务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存储、互联网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参考文档:《济宁市XXX关于申请/迁移政务云平台资源的请示》《济宁市XXX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表》第二步对新建业务系统,简单的采用评审方式,复杂的业务系统、体系庞大的还需进行专家论证。对现有业务系统迁移到政务云平台部署的情况,组织专家现场对原有系统进行勘查,对上云问题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申请单位要编制系统迁移部署实施资金预算,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申请资金。参考文档:《专家评审意见表》第三步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量需求的合理性,系统上云资源遵从最小化原则,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资源调整建议书,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资源调整建议书重新提交申请;作出受理的,申请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部门确认表》。参考文档:《申请部门确认表》第四步系统部署至政务云测试区。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项目,申请单位在使用环境中部署业务系统,并对业务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压力及安全测试;现有系统迁移上云在测试区进行试运行后,再迁入正式环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需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第五步业务系统通过测试的,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业务系统,临时使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业务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宽带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调整所需云资源。第六步申请单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申请单位的系统使用情况和云服务商资源保障及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云服务商负责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定期向云服务商和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等。上云流程按照下图进行:济宁市XXX关于申请/迁移政务云平台资源的请示xxxxxx:XXXXXXXXXXXX(简述申请/迁移系统名称,申请/迁移需求、申请/迁移内容、申请/迁移用途)。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6号)要求,拟申请政务云平台资源,用于开展“XXXXXXX信息平台(新系统/现有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服务。根据实际建设及工作需要,此次申请政务云资源配置详见“资源申请表”。当否,请批示。单位名称(公章)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济宁市XXX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表No.专家评审意见表No.注:“论证结果”栏选择填写: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申请部门确认表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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