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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2021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为单位,集中人员,成立秸秆禁烧巡查组,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村要组织两委成员和党员干部成立巡逻队和包保责任组,对所有地块进行巡逻检查,确保各项利用措施实施到位、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鼓励创新监管手段,采用视频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在禁烧重点时段,各镇街要建立零报告制度和工作情况日调度通报制度,及时汇总、分析上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执法用车、公务用车可以用于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执法。执法车辆满足不了工作需要的,允许从公务用车平台上申请用车。(三)实施秸秆禁烧责任最严厉追究制度。对发生露天焚烧秸秆及环保部卫星监测通报和中央、省市环保检查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根据《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严肃督查问责。加大对镇街、村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力度,层层加压施力,促压力转动力,推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综合考核体系,对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附件:1.县级领导包保镇街和督导包保单位人员名单2.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附件1县级领导包保镇街和督导包保单位人员名单包保领导包保镇街镇街负责人包保单位包保单位负责人刘善效老砦镇张文全:15615376266于翔:18853796369公安局朱玉春13508976801姚念举谷亭街道牛艳军:13562785021李海军:13863719398水务局赵红军13165375279张建芬唐马镇张伟:13792316458武之成:13793794215消防大队魏伟1582007911993李东建王鲁镇王新敏:18753796299王坤:18753709988市场监管局田书敏13563798527陶福宪滨湖街道王瑞立:15953481415于亮:13365476678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军15054760999李清霞张黄镇李群升:13953722456陈咏梅:18653778806应急管理局田素振13355128953马汉柱清河镇张国成:15020755030徐清宇:13176775886交运局贾晓东13905472897董哲兵罗屯镇李长英:13853709030王静:13562785528科技局杨景春13608917921张允锐李阁镇刘加民:15854739818张波:15615376266生态环境局李明磊15953733698王洪强鱼城镇张永春:13805372383刘俸君:13793765989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旬)闫运立13853796916颜斌王庙镇张春雷:13792316086黄新峰:1385373415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四清15269786099附件2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的可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四、公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对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37-6211431,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并现场查处。各镇街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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