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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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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变化情况,现将《鱼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鱼台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鱼台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第四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县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三)负责消防工作,指导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四)组织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五)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六)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县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市驻鱼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七)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九)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类、安全生产类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十)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县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权限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三)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四)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卫,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第七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二)依据《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管理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和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网、桥梁、高架、隧道等)管理工作;(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五)负责城镇燃气、热力安全管理;(六)负责建筑材料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300㎡以下或3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为主;(八)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组织或参与人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编制全县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参与防空救灾和应急管理规划及预案;(九)负责县本级自建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十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二)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三)落实危化品监管相关职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五)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六)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职安全工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全县盐业行业安全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四)负责通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相关职责:(一)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相关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综合维护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城区内市容环卫、绿化、市政相关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指导全县城乡环卫行业管理工作;(二)承担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负责县直管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成后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三)负责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成后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县级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四)负责县政府确定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广场、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移交后的维护、改造、安全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竣工验收;(五)负责全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县级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县级园林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六)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县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察和按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县直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第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承担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四)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五)负责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六)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监督检查;(七)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八)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九)组织实施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组织协调全县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负责全县公路路政管理。第十四条济宁市公路管理局鱼台公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县域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县域普通国道、省道大中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负责县域普通国道、省道的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四)负责县域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危桥的日常监管;(五)配合县安委会、县交安委做好管养普通国省道安全隐患路段内标志、标线的整治。第十五条县水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四)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编制县管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五)负责水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务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六)指导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七)指导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消防安全工作;(八)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县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和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建设;(十)配合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组织拟订农业地方标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三)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对畜禽屠宰进行监督;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五)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畜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六)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县农业植物、水生植物和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监督动物卫生,组织、监督农业植物、水生植物和动物防疫检疫,承担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七)指导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八)指导渔业互保工作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九)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十)指导农业机械化研发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第十七条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三)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县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四)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六)统筹协调监管全县职业体育;指导协调县内承办的国际、全国、全省、全市性竞技体育赛事;(七)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和监督工作;(八)负责运动枪支的监管工作。第十八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研究处理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二)指导、检查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三)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调处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指导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四)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六)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七)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九)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第二十条县卫生健康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四)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六)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管局;(七)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八)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一条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二)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三)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五)负责从事成品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许可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战略性问题研究,拟订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全县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管理全县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商品储备,负责县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全县粮棉储备体系建设,选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县级储备粮棉的规模、总体布局、动用建议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储备粮棉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二)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县级投资项目;组织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职责;(四)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五)负责煤炭资源的统筹管理和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负责县域内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六)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天然气供应保障和储气设施等应急能力建设;(八)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九)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县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设施保护主体责任;(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粮食流通行业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承担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生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科技应急管理工作;(二)承担国家和省、市、县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管理科技奖励,承担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监察委员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二)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县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在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指导;(三)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四)依法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五)指导有关慈善、捐助等有人员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县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三)负责社区矫正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承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五)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督促协助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使用;(三)依法履行所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对所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五)组织或者参与对所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纳入农民工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评比表彰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三)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依法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参与事故善后工作,依法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第二十九条县统计局负责向有关部门收集安全生产数据,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第三十条县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承担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拍卖、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指导监督商贸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五)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第三十一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负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按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开采矿泉水《取水许可证》;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第三十三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供销系统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县金融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引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第三十五条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组织落实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县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第三十七条县烟草专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三十八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九条以上工作职责,随机构改革或单位职责的调整或工作需要做相应调整。第三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四十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第四十一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一)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大快严”集中行动及“两个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不力的;(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三)被上级通报或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四)县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界定责任,由县监察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问责。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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