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县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泗政办字〔2020〕4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泗水县国有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县国企中心)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主业、非主业是指经县国企中心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和非主要经营业务。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应当做到:(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上级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企业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二)坚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三)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低端低效产业投资;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筹融资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严把资金出入关口,确保资金合理流动及安全;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县国企中心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二)制定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投资项目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信息化管理、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九)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企中心备案,并通过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再修订等对制度持续改进和完善。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投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投资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七条县国企中心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须对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及调整、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企业报县国企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一)企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为准;(二)企业投资于非主业项目。除上述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县国企中心备案。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第十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县国企中心,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等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实施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各类投资规模与比重、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四)计划主要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第十一条县国企中心依据县属企业主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县国企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国企中心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含)以上;(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当年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企中心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式。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涉及企业的增资行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作为企业的重要档案资产,严格规范投资事项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县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其投资监管工作由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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