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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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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水库、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二、主要任务(一)完成基础资料收集汇总,配合上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资料收集汇总工作,依据国家自然资源划分标准和各类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资料、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摸清我市自然资源家底,为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市、区(市)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以及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和绿化局、有关区(市)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等审批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三)开展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乡水务局、有关区(市)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区(市)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五)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和绿化局、有关区(市)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限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地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六)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林业和绿化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三、时间安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202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研培训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区(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2020年9月底前以区(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各区(市)政府要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区(市)两级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中,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省政府的部署随时调整。(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市)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见附件),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积极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要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定期通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强化要素保障。要落实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要加强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到先进地区进行调研学习,开展理论和实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发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矿产地数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成果;3.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市林业和绿化局负责以下工作:1.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2.提供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国有林场的审批范围及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换发情况;3.提供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4.协助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工作: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等成果;2.协助提供排污许可等资料;3.协助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以下工作: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等成果;2.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取水许可等资料;3.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市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排污许可、取水许可等相关许可资料。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文件文字版:枣政字〔2020〕14号文件PDF版:枣政字〔2020〕14号相关解读·【政策简明问答】:《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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